• 首页
  • 科室栏目
  • 产品中心
  • 收藏宝典
  • 专业会议
  • 招标公示
  • 导师团队
  • 技术前沿
  • 找厂家
  • 找代理
  • 找专家
  • 找售后
  • 找资金
  • 找科室
  • 找工作
  • 找企业
  • 找医院
  • 法规政策
  • 客户服务
  • 关于我们
  • 网上商城
锟芥范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 /  about us
关于发布牙科车针等3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9年第16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4/15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牙科车针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一次性使用皮肤缝合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牙科车针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3.一次性使用皮肤缝合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修订)

国家药监局
2019年4月3日

 

  附件1

牙科车针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进行牙科车针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牙科车针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17口腔科器械-04口腔科治疗器具;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牙科或者口腔科临床使用车针,主要用来切削牙体组织,以达到去除病变组织,或者治疗钻孔或制备牙体,以符合临床进一步治疗和恢复牙体外形的需要,牙科车针既可以用于临床,也可用于牙科技工室;参照《关于氧气流量计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310号)中“五、金刚砂(玻璃砂):用于牙科技工室打磨铸件的表面。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专用于技工室的,或临床医生也使用但只用来磨改牙科各类修复体的车针不作为医疗器械产品或仅作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管理,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从牙科学的角度看,车针属牙科旋转器械大类的一个分类,其命名应符合ISO标准旋转器械的分类及编码系统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为依据命名。产品名称可以为车针、金刚砂车针、钢质车针和硬质合金车针。

型号应根据主要材质、形态和驱动方式不同命名,如高速钨钢球形车针、低速金刚砂轮形车针、低速不锈钢柱形车针、切盘等。尽量减少用球钻、裂钻等这样的简称。

图1 高速金刚砂车针

图2 低速钨钢车针

图3 低速钨钢车针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牙科车针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工作部分和连接的柄,如图4所示。

图4 金刚砂车针(L1为工作部分,L2为柄部,相连接部分为颈部)

1.柄的类型:车针的柄又称杆,主要包括:低速弯手机连接的类型1,高速手机连接的类型3,和与低速直手机连接的类型2和4,如图5。

类型1 杆

           类型2 和4                         类型3

图5 杆的类型

柄的材料一般采用不锈钢制成,也有用塑料的、陶瓷的。医疗器械行业对这三个类型的杆均有相应的标准。

2.工作部分

工作部分是牙科车针的主体,车针材质分为硬质合金、不锈钢和金刚石。工作部分的形态分为球形、柱形、锥形、倒锥形、轮形、梨形、火焰形等,其形态和尺寸均有相应的标准明确规定,允许注册申请人根据临床的需求增加开发和设计新的形态和尺寸的工作部分。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牙科车针是一种口腔治疗用旋转器械,不可独立使用,必需与牙科手机连接方可应用,与手机连接部分即为其柄或杆,柄或杆与手机的连接的方式分卡扣式和摩擦式。类型1柄为卡扣式,其他类型均为摩擦式。

车针工作方式主要分为刃切削和磨料切削。刃切削的材料主要为硬质合金和不锈钢,而磨料切削目前主要为天然金刚石粉或金刚砂粉。

加工切削刃需要采取机械加工、研磨和热处理,切削刃的形状、数量和深度决定了切削的效率。而磨料切削是通过结合剂将磨料与基底材料结合到一起,通常的基底材料为不锈钢,磨料颗粒大小的不同产生不同的切削效果。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应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技术结构、性能指标等进行综合判定,产品预期用途、技术结构、主要性能指标基本类似的情况下,产品外观、功能、结构形式有一定差异,原则上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1.不同材质的车针应分成不同的注册单元,金刚砂车针与非金刚砂车针应分成不同注册单元;

2.工作部分形态不同的车针可划分为一个注册单元; 

3. 钢质或硬质合金标准型和抛光型各有一个对应的标准,但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4. 金刚砂车针、切盘属于同一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具体相关的常用标准列举如下: 

表 1  相关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9937.3—2008

《口腔词汇 第3部分:口腔器械》

GB/T 14233.1—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GB/T 14233.2—2005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

YY/T 1011—2014

《牙科 旋转器械-公称直径和标号》

YY 0761.1—2009

《牙科旋转器械 金刚砂车针 第1部分:尺寸、要求、标记和包装》

YY/T 0805.2—2014

《牙科学 金刚石旋转器械 第2部分:切盘》

YY/T 0805.3—2010

《牙科学 金刚石旋转器械 第3部分:颗粒尺寸、命名和颜色代码》

YY 0302.1—2010

《牙科旋转器械 车针 第1部分:钢质和硬质合金车针》

YY 0302.2—2016

《牙科学 旋转器械车针 第2部分:修整用车针》

ISO 7787-1—2016/ GB/T 36917.1-2018

《牙科 实验室刀具 第1部分:实验室钢制刀具》

ISO 7787-2—2000/ GB/T 36917.2—2018

《牙科旋转器械——切割工具 第2部分:技工室用硬质合金刀具》

ISO 7787-3—2017

《牙医 实验室刀具 第3部分 铣床硬质合金刀具》

ISO 7787-4—2002

《牙科旋转器械 切刀器 第4部分:小型硬质合金切刀》

YY/T 0874—2013

《牙科学旋转器械试验方法》

ISO 1797—2017

《牙科学 旋转和摆动仪器支架》

YY 1045.1—2009

《牙科手机 第1部分:高速气涡轮手机》

YY 1045.2—2010

《牙科手机 第2部分:直手机和弯手机》

YY/T 0873.1—2013

《牙科旋转器械的数字编码系统 第1部分:一般特征》

YY/T 0873.2—2014

《牙科 旋转器械的数字编码系统 第2部分:形状》

YY/T 0873.3—2014

《牙科 旋转器械的数字编码系统 第3部分:车针和刃具的特征》

YY/T 0873.4—2014

《牙科 旋转器械的数字编码系统 第4部分:金刚石器械的特征》

GB 18278.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

GB 18279.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

GB/T 18279.2—2015

《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 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

GB 18280.1—2015

《医疗器械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

GB 18280.2—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

GB/T 18280.3—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

WS 310.1—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 310.2—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3—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 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YY/T 0681.1—2009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

(注:本指导原则中标准适用最新版本,下同)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涉及到的标准。有的注册申请人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及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对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三步来进行。

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时是否引用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引用是否准确。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要求中性能指标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最后对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车针由口腔科医生使用,主要用来进行钻、磨和切削牙齿用,也用来磨改或磨除牙科充填物、修复体等。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牙科车针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2016的附录C;

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YY/T 0316—2016附录E;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2016附录F、G、J;

4.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以下依据YY/T 0316—2016的附录E从多个方面列举了牙科车针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提示审查人员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表2 危害清单

能量危害示例

生物学和化学

危害示例

操作危害示例

信息危害示例

线电压(网电源):

漏电流

-外壳漏电流;

-对地漏电流;

-患者漏电流。

电场;

磁场;

热能:

高温;

机械能:

重力

-坠落;

-离心力。

振动:

运动零件;

患者的移动和定位。

生物学的:

细菌;

病毒;

其他微生物。

再次或交叉污染。

化学的:

工作部分接触唾液、龈沟液和牙体组织的溶解和磨损;

材料生锈。

生物相容性:

镍过敏反应。

功能:

不正确或不适当的速度输出或功能;

不正确的测量;

功能的丧失或变坏。

使用错误:

不遵守规则;

缺乏知识;

违反常规。

标记: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书;

性能特征的不适当的描述;

不适当的预期使用规范;

限制未充分公示。

操作说明书:

医疗器械所使用的附件的规范不适当;

使用前检查规范不适当;

过于复杂的操作说明。

警告:

副作用的警告;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的警告;

服务和维护规范。

表3 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

危害

可预见的事件序列

危害处境

损害

能量危害

电场

磁场

与车针共同使用的手机,设计不合理导致电磁场过大影响其他设备的运转。

其他设备运转故障。

设备故障

热能

高温

转动部分性能不稳定或冷却不够可能导致摩擦高温。

设备温度太高而烫伤病人或操作者。

烫伤

机械能

重力、离心力

-脱落

-甩针

振动

运动零件

患者的移动和定位

设计不合理,采购原料不合格,生产过程失控。如:车针柄的不合标准过细,造成手机的夹持力不足或夹轴失效操作时发生车针脱落;车针的同轴度不够,引起过大的振动或摆动。

错误的机械能或机械力施加到病人的组织。

机械损伤。

生物学和化学危害

细菌

病毒

其他微生物

生产环境和产品清洁未控制好导致产品受污染。

使用过程中细菌、病毒或其他微生物进入患者的体内。

细菌、病毒等感染。

消毒、清洁

应用部件消毒不完全传染疾病。

交叉污染染。

传染高致病性疾病。

残留

材料所含化合物的迁移的化学剂生物学危害,清洁或消毒所用消毒剂的残留等。

重金属或有毒物质进入人体。

过敏或急性毒性反应。

操作危害-功能

功能的丧失或变坏

产品导致功能丧失。如金刚砂车针脱砂,钨钢车针断刃等。

使用时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治疗中断。

操作危害-使用错误

不遵守规则

缺乏知识

违反常规

错误的使用了产品。

损坏产品

或产生非预期的治疗结果。

治疗中断或失败。

重复使用

车针可重复使用,但应彻底消毒或灭菌,否则有微生物残留。

微生物交叉污染。

传染疾病。

信息危害-标记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

性能特征的不适当的描述

1.使用说明书、标签等设计错误;

2.标签使用错误。

给用户在使用、操作上误导,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治疗中断或失败。

不适当的预期使用规范

限制未充分公示

1.设计错误;

2.标签使用错误。

给用户在使用、操作上误导,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治疗中断或失败。

信息危害-操作说明书

使用前检查规范不适当

操作说明中注意事项未写明或标记不明显;

使用已损坏的产品;

使用了受污染的产品。

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或出现非预期的结果,如损伤组织,微生物污染等。

治疗中断或失败。

微生物感染。

信息危害-警告

副作用的警告

禁忌症的警告未写明或标未不明显;

违反禁忌症使用了产品。

患者因治疗发生意外。

患者损伤或治疗失败。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的警告

未写清或标示不明显;

重复使用。

使用过程中细菌进入患者的体内。

交叉感染。

(八)产品的研究要求

1.医疗器械生物学研究:

因车针属于表面接触器械,与损伤表面接触,且与人体接触为短期接触,按GB/T 16886.1—2011,车针生物相容性建议评价以下项目:

a)  细胞毒性:应不大于1级;

b)  应无迟发型超敏反应;

c)  应无皮内反应。

2.生物安全性研究、动物研究、软件研究

不适用。

3.灭菌和消毒工艺研究

牙科车针如无菌供应,灭菌研究应符合GB 18278.1—2015《医疗保健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T 18279.2—2015《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 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GB18280.1—2015《医疗器械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80.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GB/T 18280.3—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的规定。

牙科车针如由医疗机构清洗消毒,说明书提供的清洗消毒方法应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应符合WS 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2—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3—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及WS/T 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4.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无菌供应的牙科车针可参考YY/T 0681.1—2009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进行包装研究。

(九)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条款给出了牙科车针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给出了一般要求,其他性能指标注册申请人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注册申请人在研究资料的产品性能研究中必须说明理由。

牙科车针仅有质量控制指标:

1.柄或杆的要求

车针的杆应符合YY 0761.1—2009、YY/T 0805.2—2014、YY/T 0805.3—2010、YY 0302.1—2010中的相应要求。重点审查对尺寸和材质的要求。

2.工作部分

2.1金刚砂车针

应符合YY 0761.1—2009、YY/T 0805.2—2014和YY/T 0805.3—2010的要求。

2.2钢质和硬质合金车针

应符合YY 0302.1—2010和YY 0302.2—2016的规定。

注册申请人对车针工作部分的要求是产品的核心,除对该部分要求做出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并能够实现检测外,应对如何实现产品的品质要求、如何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点进行简要介绍。

3.工作部分的公称直径与编码

应符合YY/T 1011—2014《牙科 旋转器械-公称直径和标号》的规定。即工作部分的直径以一组三位数编码表示,以0.1mm为单位,如2mm直径的球钻,其公称直径编号即为020,18mm直径的金刚砂切盘,其公称直径编号即为180。

4.产品编码

注册申请人应注明其是否采用YY/T 0873系列标准对自己的产品进行编码,及如何编码进行说明,如金刚砂车针是采用15位还是18位编码。

5.无菌(若适用)

按照GB/T 14233.2—2005规定方法进行,应无菌。

6.环氧乙烷残留(若适用)

按照GB/T 14233.1—2008规定方法进行,残留量应不大于10μg/g。

(十)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应考虑技术指标及性能不改变、功能可以达到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若结构相同或相近,一般情况下,较为复杂的可以替代简单的。

若牙科车针主要材质、形态和驱动方式不同,应分别检测,如高速钨钢球形车针、低速金刚砂轮形车针、低速不锈钢柱形车针、切盘等。

若牙科车针使用的材质、工艺基本原理、预期用途、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相同,仅工作部分的直径和长度等尺寸的数据不同,建议抽取最常用形状和最常用的规格型号为典型产品。

若工作部分的形态不同,每种工作部分的形态应抽取规格型号为典型产品。

注册申请人申请的所有型号规格均应提交注册检验,或者提供所检验产品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说明,必要时提供差异性注册检验报告。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车针产品的生产环境不需要特殊控制。

(十二)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根据《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以下简称《目录》)的规定,牙科车针由柄(钢或适合的材料)和头部工作端(钢或硬质合金、金刚石等制成)组成,可按柄及头部的材质、型式、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用来切削牙体组织,以去除病变组织,治疗钻孔或制备牙体,可以豁免临床试验。

注册申请人应按《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二)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其他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十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收到相关不良事件报告。

(十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一般包括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说明书,两者可合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1.说明书的内容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还应符合YY 0761.1—2009、YY 1045.1—2009、YY 1045.2—2010、YY 1045.2—2010、YY 0837—2011、YY 0836—2011、GB/T 9969-2008的相应要求:

1.1注册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1.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1.3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产品注册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1.4结构原理;

1.5性能指标;

1.6安装和使用方法;

1.7注意事项;

1.8维护和保养;

1.9售后服务。

2.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及提示性说明

2.1应仔细阅读、理解说明书中全部内容方可操作;

2.2操作时应遵循包装上的全部警示和说明;

2.3本产品是特为口腔治疗而制造,不能作为其他用途;

2.4本产品与牙科手机连接使用,使用时请注意安全;

2.5本产品仅限于专业口腔科医生使用;

2.6每次使用时,请预先在患者的口腔外进行运转检查。若发觉有松动、摆动等异常现象,请立即停止使用,并与原经销商联系;

2.7 车针重复使用时,务必彻底消毒或灭菌;

2.8发现已经磨损不锋利的车针,应及时更换;

2.9产品储存和运输应在干燥、稳定(无摔碰)、远离酸碱等有害化学物质及气体的洁净的常温、常压、湿度小于90%的环境中;

2.10请在旋转完全停止后,再进行车针的装卸,切勿在旋转中按压机头盖;

2.11血友病、意识不清的患者应慎用;

2.12心脏病患者、孕妇及幼儿慎用。

3.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3.1车针工作部分的材质;

3.2杆的类型;

3.3 工作部分的形状;

3.4工作部分的尺寸;

3.5批号;

3.6有效期,若适用;

3.7如果适用,应有“无菌”字样或符号;

3.8车针清洁和消毒的说明;

3.9 工作的压力和最高转速限制提示。

4.技术说明书内容

一般包括概述、组成、原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图示标记说明、外形尺寸标记示例、使用注意事项、储存、运输和保管条件、编码原则和编码示例等。

5.标签和包装标识

5.1产品内包装上应有下列标识:

5.1.1型号和规格;

5.1.2工作部分的形状;

5.1.3 编码;

5.1.4 生产日期。

5.2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5.2.1注册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络方式;

5.2.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5.2.3批号或生产日期;

5.2.4毛重和净重;

5.2.5体积(长×宽×高);

5.2.6产品技术要求号、产品注册号、生产许可证号;

5.2.7 “保持干燥”“避光日晒”等字样或标记其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2008和YY/T 0466.1—2016中有关规定;

5.2.8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络方式,箱上的字样或标记应保证不因历时较久而模糊不清。

三、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要求。

该产品的安全与性能要求分别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注册申请人根据产品的特性编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说明书中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是否完整;

(三)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并通过风险控制措施使产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四)产品的预期用途是否明确;

(五)注册检测报告应对关键指标(含关键材料)进行界定,关键指标主要包括柄的类型及尺寸精度要求、工作部分的材质及尺寸精度控制,径向跳动和颈部强度及产品的耐腐蚀性等。

四、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

 

 

 

  附件2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注册

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进行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配药用注射器。

本指导原则所适用的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是指临床用于配制药品时所用到的普通型配药用注射器(不包括带有各种过滤器或直接连接粉针瓶与输液软袋的配药装置)。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产品名称应以体现产品的工作原理、技术结构特征、功能属性为基本准则,如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由配药器配药针组成。

典型的配药器结构为二件、三件;型式为中头式、偏头式;容量有10 mL、20 mL、30 mL、50 mL、100 mL等。一般由标尺、零刻度线、分度容量线、公称容量刻度线、外套卷边、锥头、外套、活塞、芯杆、按手组成。

典型的配药针型式为侧孔针、斜面针;规格有0.9mm、1.2 mm、1.4 mm、1.6 mm、1.8 mm、2.1 mm、2.4 mm等;一般由针座、针管、护套组成。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结构如如图1所示。

图1

1.按手;2.芯杆;3.外套卷边;4.公称容量刻度线;5.分度容量线;

6.标尺;7.外套; 8.活塞;9.零刻度线;10.锥头;11.针座;

12.针管;13.护套

注:本示意图仅说明配药器的结构,并非为标准规定的唯一型式。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临床使用时是借助外力推(拉)配药器芯杆带动活塞抽吸药液注入输液容器内;或先吸取稀释剂,将稀释剂注射进入粉针瓶中使粉针剂溶解,再将稀释好的药液注入输液容器内,供患者输液用。

因该产品为非直接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注册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如产品结构、功能特殊应另行划分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B 15810—2001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GB 15811—2016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

GB 18279.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

GB/T 18279.2—2015

《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 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62.1—2015

《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用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14233.1—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GB/T 14233.2—2005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

GB/T 16886.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GB/T 16886.5—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 16886.10—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

GB/T 16886.1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

GB/T 18457—2015

《制造医疗器械用不锈钢针管》

GB/T 19633.1—2015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

GB/T 19633.2—2015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确认的要求》

YY/T 0114—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专用料》

YY/T 0242—2007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

YY/T 0243—2016

《一次性使用注射器用活塞》

YY/T 0296—2013

《一次性使用注射针 识别色标》

YY/T 0313—2014

《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

YY/T 0316—2016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YY/T 0466.1—2016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YY/T 0821—2010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

(注:本指导原则中标准适用最新版本,下同)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申报资料中涉及到的标准。有的注册申请人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注册申报资料时是否引用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注册申报资料中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产品供临床抽取、溶解、配制药液使用。应该当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运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器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1.风险分析方法

(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2)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对于环境的危害;

(3)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综合危害,环境条件;

(4)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产品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留置使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2.风险分析清单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产品安全性特征判定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16附录C);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16附录E);

(3)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E对“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注册申请人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注册申请人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  产品主要危害

危害的分类

可预见的事件序列

损害

生物学危害

生物污染

生产环境控制不好。

无菌操作不规范。

包装破损。

产品带菌,引起患者用药感染、细菌栓塞。

生物不相容性

原、辅料不符合要求。

PE或PP:抗氧剂、化学助剂量过大。

硅(橡)胶:硫化剂分解不完全,加工助剂残留量大。

导致患者感染。

产生毒性或刺激、

溶血、紫外吸光超标

或引起不良反应。

不正确的配方

(化学成分)

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

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

有可能引起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

毒性

不正确的配方、不合格的原材料。

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

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

使用不当、标识不清、被二次甚至多次使用。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环境危害

储存或运行偏离预订的环境条件

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

包装不能保证产品质量。

产品老化无法使用或者危害患者健康。

产品有效期缩短。

意外的机械破坏

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

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

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

使用后的产品随意丢弃,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

意外使用、或扎伤他人。

化学成分毒性

产品中的环氧乙烷残留量不符合要求

环氧乙烷进入患者体内,累积效应导致病变。

病人致癌。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

不适当的标记

标记不清晰、错误。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

产品辨别错误导致误用。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2)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

(3)操作说明书过于复杂

允许使用的药品及与药品同时保存的时间。

包装破损无法识别 。

操作要点不突出。

不良事件的发生。

导致误用。

导致操作失误。

合理可预见的误用

规格型号选用错误。

无法达到满意的使用效果

或资源的浪费。

对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

对操作人员警示不足。

将配药用注射器 带针用于人体注射。

重复使用。

二次灭菌。

未明示易吸附的药物种类,导致药物浓度达不到要求。

不良事件的发生。

患者的不适。

患者感染。

患者用药不合理。

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

造成重复使用。

患者感染。

患者用药不当。

功能性失效、维修和老化引起的危害

工艺控制不严

外套、活塞不光滑。

活塞、芯杆脆弱易断裂。

接触部位不紧密。

针尖不符合要求。

损伤操作者。

药液被污染、

药液外漏导致患者用药量不准或污染。

产生落屑。

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

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

产品超期使用造成细菌感染。

或因材料老化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

不适当的包装(医疗器械的污染和/或变质)

没有进行包装确认。

不能确保产品无菌,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

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

产品标识没有明确。

导致药物不良反应。

出现细菌感染等。

信息危害

产品说明书信息内容不完整

造成操作或处理错误。

不合格产品被误用。

重复使用,危害患者健康。

说明书注意事项、禁忌描述不完整

影响正常使用,甚至危及患者健康。

产品被用于正确使用范围之外,如用于人体注射。

产生交叉感染或影响使用

造成患者疼痛。

标尺印刷不清晰

无法判断药液剂量。

影响治疗效果。

(八)产品的研究要求

1.生物相容性研究

按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5—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10—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GB/T 16886.1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等要求提交材料的生物相容性研究资料。

2.灭菌工艺研究

按GB 18278.1—2015《医疗保健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T 18279.2《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 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GB 18280.1—2015《医疗器械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80.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GB/T 18280.3—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GB 18281.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生物指示物 第2部分:环氧乙烷灭菌用生物指示物》、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GB/T 19633.2—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确认的要求》、YY/T 1267—2015《适用于环氧乙烷灭菌的医疗器械的材料评价》、YY/T 0698系列标准等要求提交环氧乙烷灭菌研究资料。

3.效期和包装研究

按YY/T 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YY/T 0681.2—2010《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2部分:软性屏障材料的密封强度》、YY/T 0681.3—2010《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3部分:无约束包装抗内压破坏》、YY/T 0681.4—2010《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4部分:染色液穿透法测定透气包装的密封泄漏》等要求提交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

4.药物相容性研究

增加对配药前后药液接触的部件与配置药物的相容性研究(主要包括物理相容性、化学相容性等),建议选择预期拟配置的药物分别进行研究。

(九)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条款给出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的基本技术性能指标,但并未给出定量要求,注册申请人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注册申请人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产品技术要求,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下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性能研究中必须说明理由。

1.物理性能:

配药器执行YY/T 0821—2010规定,具体项目包括:外观、标尺、标尺的数字、公称容量线的标尺总长、标尺位置、外套、按手间距、活塞、锥头、器身密合性、容量允差、残留容量。

配药针执行YY/T 0821—2010的规定。具体项目包括:材料(只需明确牌号,无需检测)、外观、尺寸、侧孔针管的畅通性、微粒污染、穿刺落屑、连接牢固度、耐腐蚀性、针座。

针管刚性、韧性与产品的使用性能密切相关,但YY/T 0821—2010无相关技术要求。需要增加针管材料的要求,以保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2.化学性能: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参考执行YY/T 0821—2010的相关要求,具体项目包括:可萃取金属含量、酸碱度、易氧化物;而根据不同材料特性,由注册申请人决定是否对化学性能提出其他特别要求。

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应规定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3.生物性能: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参照执行YY/T 0821—2010,进行无菌、热原检查;

4.未包含在产品技术要求中的主要性能指标还应包含依据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评价与试验》进行的生物学评价,具体项目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溶血、急性全身毒性试验等生物学评价,或按《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十)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1.同一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其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

2.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例如申报产品(同种材料的情况下)配药器结构为二件、三件;型式为中头式、偏头式;容量有10 mL、20 mL、30 mL、50 mL、100 mL等。配药针型式为侧孔针、斜面针;规格有φ1.2、φ1.4、φ1.6、φ1.8、φ2.1、φ2.4。可选择:三件中头式10 mL配药器、φ1.2斜面配药针及二件偏头式100 mL配药器、φ2.4 侧孔配药针为典型产品。两种型号只需全检一个型号,另一型号选择未覆盖项目检验。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确定的依据、过程控制点;确认关键工艺点并阐明其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机械性能、生物性能的影响;确认生产工艺的稳定性。有多个研制、生产场所,应详细说明每个研制、生产场所的实际情况。

(十二)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已经列入《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以下简称《目录》)中,应按《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要求,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临床评价。

1.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2.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其他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十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 0466.1—2016)的要求。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产品型号规格、适用范围应与注册申请表、产品技术要求保持一致;

2.有“使用前请阅读使用说明书”的文字说明;

3.应明确产品灭菌方式及产品有效期;产品无菌、无热原的文字说明或图示;

4.提示对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

5.包装破损、包装内有异物、保护套脱落严禁使用;

6.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与警示说明。

(1)严禁用于人体注射;

(2)即配即用,不得留置,用后销毁;

(3)操作时禁止用手或未消毒物品接触药液或配药针管;

(4)侧孔针使用时应多次抽吸稀释剂以保证药液全部用于患者,配制微量药品时建议使用斜面针;

(5)提示产品适合的药物范围。

7.其他内容,如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生产注册申请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售后服务单位、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三、审查关注点

(一)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技术要求编写的规范性,引用标准的适用性、准确性,内容是否符合YY/T 0821—2010《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及有关标准的要求,是否齐全,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二)注册申报资料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编写。重点关注材料、工艺及与所配制药物的相容性研究报告;

(三)安全风险管理报告要审查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风险是否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四)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应检项目不得缺项,检验结论及意见等;

(五)关注注册检测报告应能覆盖所有不同材料、结构的产品所有性能检验。所检测型号产品应当是本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申报的其他型号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

(六)产品预期用途,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技术报告、安全风险管理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方面叙述的是否一致;

(七)对特殊结构、功能产品(如过滤功能)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保证产品具有声称的功能,如产品允许药液留置或使用了特殊材料,应提供相关验证资料保证能安全使用。

四、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写并负责解释。

 

 

附件3

一次性使用皮肤缝合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9年修订)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进行一次性使用皮肤缝合器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皮肤缝合器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以医用级金属材料作为皮肤表面缝合材料的一次性使用皮肤缝合器的注册材料申报和技术审评。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1.《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2无源手术器械中对此类产品的品名举例见表1。

表1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品名举例

02无源手术器械

序号

一级产品类别

二级产品类别

产品描述

预期用途

品名举例

管理类别

13

手术器械-吻(缝)合器械及材料

01吻合器

(带钉)

通常由吻合器或缝合器和钉仓(带钉)组成。吻合钉一般由钛合金、纯钛等不可吸收材料制成。

用于体内器官、组织的离断、切除和/或建立吻合。(不包含血管吻合)

吻合器、切割吻合器、内窥镜吻合器、内窥镜切割吻合器、缝合器、内窥镜缝合器

Ⅱ

2.根据《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以下简称《目录》),产品特性、使用特点、性能和预期用途相似或相近的产品,应统一命名为“一次性使用皮肤缝合器”(以下简称“缝合器”)。

3.产品名称不得以产品的使用形式、规格型号、缝合钉材料等加以命名。

4.实例:

          装钉(针)装置               握把

图1 缝合器示意图(握式)

装钉(针)装置

图2  缝合器示意图(指按式)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缝合器的结构和组成

通常情况下每个完整的缝合器最基础的组成是缝合钉、器身和附件(拆除缝合钉的专用器具)。器身一般有装钉装置、挤压装置、弹簧、外壳等;拆除缝合钉的专用器具一般应作为单独产品(I类)进行备案,也可作为附件一并申报注册,作为附件与缝合器整体注册时必须确定其相应的技术要求。

2.缝合器的型式与基本尺寸见图3和表2。

1.外壳;  2.压钉板;  3.压簧;  4.缝合钉;

5.推钉板;6.缝合钉座;7.弹簧座;8.击发手柄

注:本示意图仅说明缝合器结构,并非为标准规定的唯一型式。

图3  缝合器示意图

                         表2  基本尺寸        单位:毫米

缝合钉直径(d)

成型前尺寸

L

H

标示值±0.1

标示值±0.2

标示值±0.1

3.缝合器的规格应标记如下: 缝合钉成型后宽度(可用数值或字母表示)                        

缝合钉数量

标记示例: 

缝合钉数量为35,成型后宽度为4.8,其规格标记为:35~4.8。

4.缝合器的主要零件材料见表3。

表3  主要零件材料要求

零件名称

材料牌号

标准号

外壳、击发手柄

ABS

GB/T 10009—1988

缝合钉

022Cr17Ni12Mo2

GB/T 4240—2009

00Cr18Ni14Mo3

GB 4234—2003

压钉板、推钉板

20Cr13、12Cr18Ni9

GB/T 3280—2015

缝合钉座

注:也可采用经验证被评价为安全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缝合器工作原理与订书机相似,故其总称为Skin  Stapler。缝合器通过挤压手柄,由机械传动装置将预先放置导针板上的缝合钉挤出、成形,达到预定的设计要求,有效对皮肤进行缝合;预装的缝合钉沿着导针板由恒力弹簧推进进行重复补充,以完成重复的缝合步骤,直至缝合钉用完。

缝合钉一般用金属医用不锈钢、钛合金制成,具有较好的生物相容性。由于缝合钉排列整齐,间距相等,缝合松紧度一致,避免了手工缝合过疏过密和结扎过紧过松等缺陷,既保证了组织良好的愈合,同时也大大缩短了手术时间。

因该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1.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2.与订书机相似、预期用途一致的皮肤缝合器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产品使用的相关标准见表4。

表4  相关产品标准

GB/T 1220—2007

《不锈钢棒》

GB 18279.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

GB/T 18279.2—2015

《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 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

GB 18280.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

GB 18280.2—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

GB/T 10009—1988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料挤出板材》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30.1—2018

《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3280—2015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T 4234—2003

《外科植入物用不锈钢》

GB/T 4240—2009

《不锈钢丝》

GB/T 4340.1—2009

《金属材料 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9969—200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3810—2017

《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料》

GB/T 14233.1—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GB/T 14233.2—2005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

GB/T 16886.5—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 16886.7—201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GB/T 16886.10—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

GB/T 12672—2009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

YY/T 0149—2006

《不锈钢医用器械 耐腐蚀性能试验方法》

YY/T 0171—2008

《外科器械 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YY/T 0245—2008

《吻(缝)合器通用技术条件》

YY/T 0313—2014

《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

YY/T 0466.1—2016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YY/T 0681.4—2010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4部分:染色液穿透法测定透气包装的密封泄漏》

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

(注:本指导原则中标准适用最新版本,下同)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注册申请人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即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时是否引用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符合性声明”中声明符合的相关标准是否齐全、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缝合器适用于各类创伤及手术切口表层皮肤缝合的器械。

缝合器具体的适用范围或预期用途应与申报产品设计、性能、配置等一致,并有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和/或临床试验资料支持。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及研究要求

1.风险分析方法

(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它们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2)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和对于环境的危害;

(3)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原材料选择不当,设计、生产风险,运输与防护不当等;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适用错误;综合危害;环境条件;

(4)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产品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留置使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2.风险分析清单

缝合器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产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16 附录A);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16附录D);

(3)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能按运输储存要求对产品进行防护,造成产品破损,污染产品。根据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D表E.2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对“缝合器”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见表5),注册申请人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注册申请人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5  产品主要风险示例

风险类别

具体示例

设计不当风险

机械系统设计不当,器身及缝合钉(针)材料选择不当,导致不能有效缝合。

生物相容性风险

选用不适当的材料;

灭菌未确认或未按已确认的参数灭菌;

未能按运输储存要求对产品进行防护,造成产品破损,污染产品;

超过有效期使用;

包装不符合要求或老化;

产品零件生锈;

产品重复使用导致患者受到感染和/或手术失败;

过敏体质引发的不良反应;

使用完后,未按医疗垃圾处理;

未按要求对生产环境进行控制;

零部件未按要求清洗;

清洗用水不符合要求。

制造过程风险

采购不当;

零部件加工精度不当,装配调整不当;

不合格品未被检出;

发生卡钉 (针)现象;包装不当;

灭菌有效性未被充分确认/验证。

运输和贮藏风险

不恰当的包装;

污染;

防护不当运输中缝合钉(针)脱位/脱落;

贮藏环境不当。

处置和废弃风险

没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充分;错误使用。

使用风险

明示应由经培训的专业人员使用;

标记:包装标记不当,如会产生重复使用的危害,引起交叉感染;

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造成重复使用;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书,造成操作错误;

性能特征不恰当的描述,造成错误使用;

不适当的预期使用规范,造成错误使用;

操作说明书的遗失,造成错误使用;

所用附件规范不适当,造成错误使用;

非预期使用;

缝合窗口选择不当;

使用者未按规范程序使用。

其他风险

漏装钉(针);

缝合钉(针)成形不良;

缝合钉(针)机械性能不符合要求;

材料强度小。

(八)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条款给出缝合器需要考虑的基本技术性能指标,其中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参照YY/T 0245—2008《吻(缝)合器 通用技术条件》。此外注册申请人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注册申请人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要求。以下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申报资料的“符合性声明”中必须说明理由。

1.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注册申请人应明确缝合器的型号和规格,以及其划分的说明。对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和规格的产品,应明确各型号和各规格之间的所有区别(如结构、尺寸等,必要时可附相应图、表进行说明)。

2.外观

(1)缝合器无菌包装应完好,粘合密封区域应无通道或穿孔;

(2)缝合器外形光滑、轮廓清晰、无毛刺、锋棱、划伤及裂纹等缺陷;

(3)缝合器表面字迹、标志清晰,标贴正确,不得有错位,歪斜等缺陷;

(4)缝合器壳体的粘合(或焊接)应牢固,不得有裂缝和明显堆积物;

(5)缝合钉钉头应尖锐,缝合钉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凹痕等缺陷。

3.尺寸

缝合器基本尺寸应符合本指导原则中图3和表2的规定。

4.材料

应明确参照本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写出缝合器的全部制作材料及其材料标准。

制成缝合钉的不锈钢材料022Cr17Ni12Mo2和00Cr18Ni14Mo3的化学成分应分别符合GB/T 4240—2009和GB 4234—2003的规定,采用钛及钛合金材料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13810—2017的规定,采用其他金属材料的,其化学成分应符合相应的医用级材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使用性能

(1)缝合器装载的缝合钉数量应与所标识的数量一致,避免装载漏钉现象;

(2)缝合器使用时各运动组件应移动顺畅,无卡顿、粘钉、松脱。缝合器弹簧应有足够弹性,当松开手柄时能迅速复位;

(3)缝合器应具有良好的缝合性能,所装载的缝合钉应能全部顺利弹出、正常击发,不得卡住,不得多击、漏击,且击发后应能顺利穿透试验材料而成矩形,不应有扭曲变形现象;

(4)经缝合器成形后的缝合钉应能顺利拆除,且试验材料表面不应有破损现象;

(5)经缝合成型后的缝合钉的跨距应结合临床要求作出规定。

6.硬度要求

缝合器压钉板、缝合钉座的硬度应不低于330 HV0.2。

7.表面粗糙度:缝合器外露金属表面粗糙度:Ra≤0.4μm(有光度),Ra≤0.8μm(无光度)。

8.耐腐蚀性:缝合钉应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试验后其表面状态应不低于YY/T 0149—2006中5.4 b级的规定。

9.包装封口剥离强度:缝合器包装封口剥离强度为0.1N/mm~0.5N/mm,被撕开的两接触表面应光滑且连续均匀,无分层或断裂现象。

10.无菌:缝合器应经已确认过的灭菌过程进行灭菌,产品应无菌。

11.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缝合器的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10 μg/g。

12.生物学评价:

(1)缝合钉的细胞毒性计分应不大于1;

(2)缝合钉的迟发性超敏反应(致敏)应不大于1级;

(3)缝合钉的皮内反应计分应不大于1。

(九)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1.同一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选择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装载缝合钉数量最多、风险最高的产品作为典型产品(缝合钉材料不同,如钛与不锈钢,应分别在选择同种材料的产品中确定典型产品);

2.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十)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根据《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以下简称《目录》)的规定,缝合器可以豁免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根据文献记载,缝合器产品在临床中目前还没有出现的不良事件,鼓励制造商积极收集并全面分析上报缝合器相关可疑不良事件,以促进该类产品的进一步技术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医疗器械潜在风险,保证该类产品安全有效地使用。

(十二)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YY/T 0171—2008《外科器械 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和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要求。

说明说中应明确产品的性能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禁忌、注意事项、警示性及提示性说明。

1.禁忌的一般内容如下:

缝合器不适用于何种类型的缝合。

2.注意事项的一般内容如下:

(1)产品规格选择;

(2)灭菌包装形式及包装破损处理;

(3)灭菌有效期及超过灭菌期限处理;

(4)开启包装的注意事项;

(5)缝合器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应含缝合钉间距)

(6)特殊部位缝合注意事项;

(7)缝合器使用后的注意事项;(应含包扎方法、缝合钉留置或拆除时间、产品用后处置等)

(8)依照使用方法操作。

3.警示性及提示性说明:

(1)产品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

(2)灭菌内包装如有破损,严禁使用;

(3)超过灭菌有效期的产品严禁使用。

三、审查关注点

(一)申报产品的规格型号是否能满足一个注册单元要求,申报事项是否准确,命名是否合理;

(二)产品直接或间接接触人体创伤部位和皮肤组织的部件采用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安全风险管理报告要审查产品的主要风险(包括设计、材料、加工途径、灭菌、使用等方面)是否已经列举,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风险是否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四)产品技术要求编写的规范性,引用标准的适用性、准确性,内容是否符合YY/T 0245—2008《吻(缝)合器 通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五)产品性能检验报告的完整性,按标准要求应检项目不得缺项,检验结论及意见等;

(六)产品预期用途,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综述资料、安全风险评价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同类型产品对比说明等方面叙述的是否一致。

四、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甘肃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等编写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