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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人工晶状体等3项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通告(2019年 第13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3/26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人工晶状体临床试验指导原则》《透明质酸钠类面部注射填充材料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用于角膜制瓣的眼科飞秒激光治疗机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人工晶状体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透明质酸钠类面部注射填充材料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3.用于角膜制瓣的眼科飞秒激光治疗机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19年3月18日

 


附件1

人工晶状体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工晶状体产品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并指导该类产品申请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撰写本临床试验指导原则。随着人工晶状体产品以及眼科学诊疗技术的发展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变化,本指导原则将会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无晶状体眼患者使用的单焦点设计的人工晶状体产品的上市前临床试验。

对于特殊设计或者采用新材料制成的人工晶状体产品,申请人需结合申报产品自身特点参照执行本项指导原则。

二、基本原则

在我国进行的人工晶状体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应当满足法规要求。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中,包括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数据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均应遵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并保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并可追溯。

三、临床试验方案

(一)临床试验目的及注意事项

人工晶状体产品的临床试验目的是评价申报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临床试验中推荐使用LogMAR视力表,也可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采用标准的方法检查视力。同一临床试验涉及到的临床试验机构须使用相同的视力表。同时涉及屈光度检查时,均应以受试者主觉验光值(包括球镜度及柱镜度)为准,客观验光数值(包括球镜度及柱镜度)应记录并作为参考。

(二)临床试验设计

试验设计应为前瞻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应明确临床试验的研究假设。对照用医疗器械应选择我国境内已经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应合理选择对照产品,建议可从光学设计、植入位置、制造材料、结构性能等方面考虑,需对照产品与受试产品尽可能接近。试验组和对照组应采用统一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应按统一的方案进行试验。试验组和对照组的临床观察及随访时间应相同。

(三)临床试验样本量

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目的和统计学要求。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统计学论证,包括样本量计算的过程、参数及计算公式等,明确所用的统计软件。

随机对照试验为与对照产品进行的1:1的临床试验。为保证受试者权益,建议受试者一眼入组观察。为综合评价申报产品安全有效性,样本量应当以6个月的产品有效率为主要评价指标计算,并符合统计学的要求;建议有效病例至少为74对;当临床试验为非劣效设计时,非劣效界值应不低于-10%;在遵循随机原则的基础上,尽量兼顾各中心间样本量的均衡性。

应保证每个时间点的受试者人群相对于初始受试人群的随访率尽可能高。临床试验报告应明确所有病例是否全部完成随访,完成的随访病例是否均纳入统计。失访病例应明确失访原因。较高的失访率会影响临床试验的说服力,因此应提供一项具有完整数据受试者与无完整数据受试者的基线特征的对比,以查明是否存在非应答性偏差。应在临床试验结束时尽力联络未按时随访的受试者,询问其具体原因,并在研究报告中说明。

(四)临床试验随访时间

人工晶状体的临床试验随访时间至少为12个月,基于风险分析,随访时间也可以延长。同时,应当科学设置访视时间点,建议为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最终时间点。

(五)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入选标准及排除标准

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入选标准应当考虑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考虑到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建议至少将以下情形纳入排除标准:

1.最佳矫正视力大于4.7(标准对数视力表);

2.角膜内皮细胞计数低于2000个/mm2;

3.年龄低于18岁的未成年人;

4.孕期和哺乳期女性;

5.正在参与其他的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者。

制定受试者退出标准,统计受试者退出人数及原因。

(六)临床试验的有效性指标

临床试验的有效性指标在每次临床访视中均须如实记录。临床试验的有效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最佳矫正视力

主要评价指标为半年的产品有效率。

有效的定义:当术眼最佳矫正视力达到4.7(标准对数视力表)。

建议至少列出在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最佳矫正视力。需提供最佳矫正视力统计分析结果。

2.屈光度检查

建议至少列出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的屈光度检查结果,分析预期屈光度与实际屈光度的数据。需提供统计分析结果。

3.裸眼视力

建议至少列出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裸眼视力。需提供统计分析结果。

(七)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指标

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症状、体征、并发症、不良事件等

推荐在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列出受试者的症状、体征、并发症、不良事件等。需提供统计学分析结果。

2.裂隙灯下角膜的表现及角膜内皮细胞计数。

推荐在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观察裂隙灯下角膜的表现,记录角膜水肿、角膜皱褶等相关信息。推荐在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测量角膜内皮细胞计数,需提供的统计学分析结果。

3.前后节炎症反应

建议至少记录在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观察的前后节炎症反应,如前房浮游细胞、房水闪辉、前房积脓及眼内炎表现。

4.人工晶状体表现

建议记录在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人工晶状体表现,人工晶状体偏位、倾斜、脱位及浑浊等。

5.后发障

建议记录在术后1个月±3天、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观察受试者的后囊混浊状况。

6.眼底

建议记录在1周±1天、1个月±3天、6个月±1周……最终时间点观察受试者的眼底状况,注意有无黄斑囊样水肿、视网膜脱离等。推荐术后1个月±3天进行OCT检查,明确黄斑部视网膜情况。

7.眼内压

建议记录在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测量受试者的眼内压。需提供的统计学分析结果。

8.二次手术率

推荐记录术眼的因任何原因进行的二次手术,记录手术原因及结果。

四、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

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4.瞿佳. 视光学理论和方法.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4

5.葛坚. 眼科学.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5

五、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

 


附件2

透明质酸钠类面部注射填充材料

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透明质酸钠类面部注射填充材料产品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该类产品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并指导该类产品注册申请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虽然为该类产品的临床试验及注册申请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提供了初步指导和建议,但是不会限制医疗器械相关管理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行政审批以及注册申请人对该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工作。

本指导原则系对透明质酸钠类面部注射填充材料临床试验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临床试验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透明质酸钠类面部注射填充材料相关技术的进步、临床医学相关诊疗技术的发展、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本指导原则还会不断地进行完善和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透明质酸钠为主要原材料(通常需要进行化学交联)制成的,最终可被人体完全吸收的面部注射填充材料。其他成分或具有特殊设计(如添加不可降解成分等)的面部注射填充材料需参考本指导原则适用的部分,并结合产品自身特点另行设计其临床试验。

在本指导原则中,临床试验的设计是以纠正鼻唇沟皱纹为预期用途的产品作为范例进行的。对于拟用于其他预期用途的产品,临床试验需单独设计,适用的部分需遵循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为产品申报注册而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开展的完整的上市前临床试验。若申请人以境外临床试验资料申报注册,则需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注册资料,例如考虑受试人群与境内人群的人种差异对产品临床使用安全有效性的影响等,并且相关境外临床试验原则上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的要求。

二、临床试验

(一)概述

本部分内容仅提到了临床试验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而非提供一个完整临床试验方案或报告的模板。在境内进行的临床试验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开展,在申报注册时按照相关法规提交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等资料。

(二)临床试验总体设计

以申请首次注册上市为目的的该类产品临床试验需是前瞻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需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照医疗器械,优先选择与试验医疗器械成分、性能相似的对照医疗器械。根据设计预期的临床意义及试验医疗器械的性能选择合适的试验类型(优效/等效/非劣效)。

需考虑采用适当的对照方式以保证试验组和对照组基线的一致性,如受试者随机分组对照等。

需尽可能地采用盲法以避免主观影响因素,如对受试者设盲及对第三方评价者设盲。如果可行,建议还应对注射操作者设盲。

(三)产品适用范围

本部分仅对于预期用途为纠正鼻唇沟皱纹的产品进行讨论。在产品的适用范围中还需明确具体的注射层次(如:真皮组织浅层、真皮组织中层至深层、真皮组织深层至皮下浅层等)。

(四)临床评价标准

1.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

建议将所宣称的效果持续时间点上的对皱纹纠正的有效率设为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若采用其他指标作为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需提供充分依据。上述“有效率”一般定义为由独立于注射操作者的专业人员评价的,皱纹严重程度的5分制分级(如WSRS)较术前至少减轻一个等级的受试者例数百分比。对于同一受试者的双侧数据,需明确取舍规则。表1提供了一个评价鼻唇沟皱纹严重程度的量表示例。采用其他评价皱纹严重程度参考量表的应经过验证并建议向临床机构提供各分级相对应的皱纹图片以方便进行参考判断分级。试验方案中需明确采集数据的方法(如现场评判还是根据照片评判),需采取措施尽量减小其他因素(如环境光线、观察或拍照角度等)对评判结果造成的影响。

表1 评价鼻唇沟皱纹严重程度参考量表(示例)

分级

评价

特征描述

1

无

没有可见的折纹;只见连续的皮肤纹线。

2

轻度

皱褶浅,但可见,呈轻微的凹痕;面部折纹细小。

3

中度

比较深的皱褶;面部折纹清晰;在一般情况下折纹可见。但当伸展时折纹消失。

4

重度

非常长而深的皱褶;面部折纹显著;伸展时有小于2mm的可见折纹。

5

极度

极其深而长的皱褶,严重损害面容;伸展时有2—4mm的清晰可见的V形折纹。

2.次要有效性评价指标

次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建议包括研究者对全局美容效果的评价、受试者对全局美容效果的评价、除主要有效性评价观察时间点外其他时间点的皱纹严重程度的评价等。

表2提供了全局美容效果评价分级的一个示例。

表2 全局美容效果分级参考量表(示例)

分级

全局美容效果

1

改善非常明显

2

改善明显

3

有一定程度改善

4

没有变化

5

比以前更糟

3.安全性评价指标

安全性评价指标建议包括副反应(如硬结、瘙痒、疼痛、红肿、瘀青、淤血、瘀斑、感染、局部炎症反应、形成瘢痕、结节、肉芽肿、过敏等)、不良事件、基本生命体征、注射前和注射后主要有效性评价时间点的实验室检查(如血、尿常规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等。

4.其他功能性评价指标

对于产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或功能性成分与已上市器械中的有关成分种类、含量存在差异的,需在临床试验中设置相应的功能性指标进行评价。

(五)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观察时间点

临床试验的注射后观察时间需根据产品维持有效性的时间和观察产品安全性所需的时间确定。观察时间点的设定应至少包括注射前、注射后即刻、观察短期安全性的时间点(注射后1周或2周)、观察疗效随时间变化情况的时间点,以及观察长期安全性的时间点。建议收集受试者在注射后14天内的局部反应日志。若存在补充注射的情况(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应从补充注射之日起开始计算观察时间点。一般,未经交联的透明质酸钠产品临床试验注射后的持续观察时间需不短于6个月。经交联的透明质酸钠凝胶产品临床试验注射后的持续观察时间需不短于1年。如果申请人所宣称的效果保持时间长于上述时间,则需观察到所宣称的效果保持时间。如果申请人所宣称的效果保持时间短于上述时间,则超过所宣称的效果保持时间后主要进行安全性评价。

(六)试验样本量

样本量的确定需按照试验目的、试验类型(优效、非劣效、等效)、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对照组的情况确定并符合统计学要求。此外,还需考虑受试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脱落/失访,按照预估的脱落/失访率进一步扩大初始样本量。

临床方案中需明确样本量统计计算公式涉及参数的确定依据及具体计算过程。计算样本量时的参数选择建议:

1.Ⅰ类错误概率α值不超过双侧0.05(即单侧0.025);

2.Ⅱ类错误概率β值不超过0.2(即把握度至少达到80%);

3.若采用有效率作为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当试验产品与对照产品的设计相似,预期具有相似的有效性时,非劣效界值建议不低于-1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样本量的计算是基于纠正鼻唇沟皱纹的预期用途。若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超出以上范围,则需另外考虑样本量的计算。另外,对于产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或其他功能性成分的,需以相应的功能性指标计算样本量,并与以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计算的样本量进行比较,取两者之中较大的样本量以保证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和功能性指标的临床试验数据均具有统计学意义。

在确定样本量时,还需考虑要有充足的临床证据支持产品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多数患者注射该产品后可维持有效的时间。

(七)入选/排除标准

临床试验方案中需有明确的入选/排除标准。入选标准需针对产品预期用途制订。试验组和对照组的入选/排除标准需统一。

(八)数据的分析和评价

1.基本信息的描述

需在临床试验报告中明确各研究组入选的受试者数和各分析数据集的例数,明确所有受试者是否全部完成随访,完成随访的受试者是否均纳入统计。对于因违背研究方案而被剔除的以及没能完成研究中途脱落/失访的受试者需明确剔除或脱落/失访的具体原因。

需在临床试验报告中提供注射用量、产品型号规格、注射针规格等信息。若存在补充注射的情况(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需在报告中体现相关受试者比例及两次注射时间间隔等相关信息。

2.分析数据集

全分析集(FAS):需包括所有入组实施了注射并至少进行过一次有效性评价的受试者,无论其是否违背方案。FAS集对于缺失的数据建议采用保守的填补方法并论证其保守性,不建议采用末次观测值结转法(LOCF)。

符合方案集(PP):需包括所有入组实施了注射、完成主要指标的随访并无严重违背方案的受试者。

安全集(SS):需包括所有入组并至少进行过一次安全性评价的受试者。

3.数据处理方法

需采用经典的、公认的统计方法、计算公式、统计软件(如:SAS、SPSS、SYSTAT)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

4.基线的均衡性分析

需进行试验组与对照组基线的均衡性分析。如果基线变量存在组间差异,需分析基线的不均衡可能对结果造成的影响;基线组间均衡性分析一般在FAS集的基础上进行。基线数据一般包括受试者年龄、性别、体重、皱纹严重程度分级值等变量。

5.有效性评价

需按照临床方案中的统计处理方法对主要评价指标分别在FAS集和PP集检验预先设立的假设(优效/等效/非劣效)是否成立。建议通过计算试验组与对照组差值的双侧95%可信区间完成相应的统计比较(例如:对于非劣效检验,应将上述可信区间的下限与非劣效界值进行比较,而不是仅对两组数据进行统计学差异性的检验)。需有充足的临床证据支持产品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多数患者注射该产品后可维持有效的时间。

对于产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或功能性成分与已上市器械中的有关成分种类、含量存在差异的,需在临床试验中对相应的功能性指标进行假设检验。

对于次要评价指标也需进行相应的统计分析。另外,考虑到此类产品的可吸收性,建议依据各观察时间点上的皱纹严重程度分级数值绘制曲线图以评价产品临床效果随时间变化的规律性。

6.安全性评价

对于安全性指标的统计分析需基于SS集,一般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和两组之间的统计学差异性检验。需要对存在统计学显著性差异的变量进行讨论,无论是使用器械前后的差异,还是实验组与对照组之间的差异,均需分析其临床意义以及与所使用器械的相关性。

需在临床试验报告中报告所有注射后发生的副反应/并发症(无论是否预期发生)和不良事件(无论是否认为与试验器械有关)。报告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详细内容和严重程度,并分析其与产品的关系。对于所采取的措施、持续时间和最终结果需予以明确。

三、辅助支持性临床资料

如适用,建议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提交申报产品在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上市后的临床研究资料、临床随访资料/文献以及到目前的销量、抱怨、投诉及不良事件的记录、原因分析、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等,以作为辅助支持性的临床资料。

四、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

3.《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43号)

4.《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09〕519号)

5.《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6.《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6号)

7.《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3号)

五、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

 

 

附件3

用于角膜制瓣的眼科飞秒激光治疗机

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飞秒激光类设备越来越多的应用于眼科手术中的角膜制瓣。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于角膜制瓣的飞秒激光类设备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并指导该类产品申请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制订本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飞秒激光技术以及眼科学诊疗技术的发展、更新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制定等情况的变化,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屈光手术中制作角膜瓣的眼科飞秒激光治疗机。

二、基本原则

在我国进行的用于角膜制瓣的飞秒激光治疗机的临床试验应当满足法规要求。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中,包括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数据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均应遵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并保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

临床试验前应该在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获得产品检测报告。试验用产品必须与检测产品是同一批次或定型的产品,并保证足够的数量。

临床试验前,应该清楚地注明本次试验使用的产品名称、临床试验的意义以及本次试验产品的评价目标,特别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指标要十分明确。

申请人在开展规范的临床试验前应提供必要的可行性验证资料,包括实验室研究及动物实验等,以证实其基本安全。

三、临床试验方案

(一)临床试验的目的

用于角膜制瓣的飞秒激光治疗机的临床试验目的在于评价该类试验器械在实际手术条件下正常使用时是否可以达到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预期效果为平滑的角膜瓣,角膜瓣厚度均匀一致,平均角膜瓣厚度与预期值相比偏离不超过±15μm(以中央角膜厚度为准);未出现与制瓣相关的不良事件和并发症,例如,纽扣瓣、角膜瓣游离、角膜瓣破裂等严重不良事件,角膜水肿、角膜瘢痕、角膜内皮损伤的严重术后并发症;未出现因角膜瓣质量不佳引起术后严重不规则散光以及因制作角膜瓣引起的最佳矫正视力丢失>2行等现象。

(二)临床试验设备及相关治疗技术要求

激光脉冲宽度、脉冲重复频率、单脉冲能量、光斑间隔、激光扫描方式、边切角度、制瓣治疗时间均应在临床试验中得到使用和体现。

(三)临床试验设计

试验设计为前瞻性、多中心临床试验。可以通过单组目标值对照或随机平行对照开展试验。

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在角膜制瓣完成后必须接受进一步治疗(如准分子激光治疗),以确保临床获益。该临床试验主要针对角膜制瓣过程本身的有效性以及安全性进行评价。

(四)受试者筛选

1.推荐以下受试者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

(2)患者须符合后续治疗(如准分子激光)的入选标准;

(3)患者角膜地形图正常,排除圆锥角膜等潜在角膜病变;

(4)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愿参与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者。

2.推荐以下受试者排除标准:

(1)患者具有后续治疗(如准分子激光治疗)的禁忌证;

(2)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

(3)参与其他临床研究未达终点者。

(五)临床试验随访时间

飞秒激光类设备制瓣的临床试验随访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基于试验用器械的风险分析,试验的随访时间也可以延长。

此外,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当科学设置访视时间点,至少应包含基线,术后1天、1周以及1个月。必要时增加访视时间点。

(六)临床评价标准

1.有效性评价

(1)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制瓣成功率。a、b、c三项同时满足为成功,成功率至少95%。

a. 同一眼的平均角膜瓣厚度与预期值相比偏离不超过±15μm(以中央角膜厚度为准)。

角膜瓣厚度测量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术后使用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CT)对角膜进行厚度扫描来识别角膜瓣切割层并测量角膜瓣厚度。

或者,通过超声角膜厚度测量法,术前测量患者角膜厚度;在角膜瓣掀开后、进行下一步治疗前测量剩余角膜基质厚度。

b.角膜瓣厚度均匀性。中央角膜瓣厚度与边缘角膜瓣厚度差异的最大偏差量不超过±15μm,并提供测量图片。

c.角膜瓣能顺利掀开。

(2)次要有效性评价指标:

a.角膜瓣直径与其预期值的对比;

b.角膜蒂的宽度及位置;

c.角膜瓣中心的位置(相对于瞳孔中心或角膜顶点);

d.角膜瓣边缘质量、角膜瓣的光滑程度。可提供相关资料。

2.安全性评价

未出现纽扣瓣、角膜瓣撕裂、角膜瓣游离等与制瓣有关的严重不良事件以及术中并发症;

未出现因角膜瓣质量不佳引起术后严重不规则散光及因制作角膜瓣引起的最佳矫正视力丢失>2等现象;

制瓣过程未引起角膜内皮及角膜后部组织的损伤,以及眼前、后部非预期性损伤。

(七)临床试验的样本量计算

1.基本要求

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统计学要求,计算过程使用的参数应以试验器械和/或同类产品现有的医学文献数据为基础。样本量的确定与选择的假设检验类型及Ⅰ、Ⅱ类错误和具有临床意义的界值(疗效差)有关,同时还应考虑脱落/失访的病例数。

在临床方案中应给出样本量计算的过程、重要参数、界值及计算公式或使用的统计软件等。

2.样本量计算举例

鉴于临床认为眼科飞秒激光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预期有效性较明确,临床试验可以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目标值的选取应有客观依据。

例如,如果选择单组目标值试验,以制瓣成功率为主要终点,根据临床实际,以制瓣成功率达到95%为目标值。采用单侧检验,检验水准为0.025,power取80%。设研究设备预期达到的制瓣成功率为99%。采用PASS2008软件进行样本估算,最后估计所需样本量142例,考虑10%脱落,试验最少需要158例。

(八)不良事件的监测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临床试验过程中所有的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器械缺陷,均应及时记录,并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及时上报。

研究者负责做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在发生不良事件时,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保证为受试者提供足够、及时、安全、有效的治疗和处理。

飞秒激光类设备制瓣过程中常见的不良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角膜瓣偏心;制瓣异常(纽扣瓣、角膜瓣撕裂、角膜瓣游离,不规则角膜瓣等);角膜瓣移位;真空失效(吸附失败);角膜上皮缺失;交界面上皮细胞游离角膜褶皱;角膜严重水肿;碎片、浅表点状角膜炎;视网膜脱落/视网膜血管意外等。

不良事件与飞秒激光制瓣设备的关系,可分为以下五类:肯定有关、很可能有关、可能有关、可能无关、无关。

四、临床试验资料申报要求

在中国境内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注册人,申报的临床试验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各分中心的临床试验小结。由牵头单位出具临床试验报告,分中心研究者应完成临床试验小结。各临床试验单位不需要单独出具分中心统计报告。

其中,临床试验报告应参照《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58号)中附件5《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范本》的要求编写,并由(协调)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牵头单位)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印章。

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由该中心的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经该中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审核、注明日期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印章。

临床试验报告由牵头单位出具,分中心研究者应完成临床试验小结。各临床试验单位不需要单独出具分中心统计报告。

对于进口医疗器械,如已在境外完成临床试验,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本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如试验设计、样本量、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指标及评价原则等,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申报时,可提交在境外临床试验资料。资料至少应包括所有参加中心的伦理委员会意见、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

五、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

2.《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3.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角膜病学组. 激光角膜屈光手术临床诊疗专家共识(2015年). 中华眼科杂志,2015, 51(4)

4.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眼视光学组. 我国飞秒激光小切口角膜基质透镜取出手术规范专家共识(2016年). 中华眼科杂志,2016,52(1)

六、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