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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领域“母法”将立!10倍重罚科室出租、加大医疗器械监管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8/28 点击:62次

8月22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医疗行业“母法”之称,此次三审,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01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薄弱的现状,《草案》二审稿中就已提出要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三审稿中,这一点更为细化,且明确两个主体的责任:对国家来说,应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言,应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02开展远程诊疗、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


《草案》二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发展和应用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覆盖面,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三审稿则采纳了上述观点,增加规定:国家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诊疗、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03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享同等优惠政策


今年6月中旬,《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对外公布后,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内的四部委共同表态: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享同等待遇。


三审稿同样增加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内容,即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同时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04医院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相比二审稿,三审稿中新增“医疗卫生机构”一章,其中明确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将承担法律责任,三审稿中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审稿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5老年人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草案》二审稿中,有四点内容体现了对弱势人群的关注,其中之一是对老年人、孤残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对此,三审稿内容更为落地,新增多项老年健康相关条款,不仅规定国家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采取措施完善对老年人的健康服务。


换言之,医疗机构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项目所需资金,将主要由政府承担,城乡居民可直接受益。


06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解决老年人护理资金来源的重要制度保障。此次《草案》三审稿中,“长期护理保险”一词首次被国务院写进法律。其内容明确,国家推动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基本护理需求。


据悉,长期护理保险主要面向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重点解决该人群基本生活照料与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被视为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之外的“第六险”。


07试验医学研究应遵守伦理规范


近年来,国内相关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事件受到国内外社会关注。对此,三审稿明确,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试验性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同意。


三审稿也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对于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医疗卫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08医疗器械监管更加严格


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定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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