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试点范围。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今天就为大家讲一讲:小规模自开专票再扩围!D级纳税人也可勾选认证!
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1)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2)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结合(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号),需要注意的是:
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免税范围扩大至月10万元季30万元,上述8个行业尚未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和新成立的企业,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免税标准调整前,已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当然,纳税人也可自愿退出,在缴销专用发票、取消相关票种核定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作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